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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检索到 14019 篇文书

  • 李**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末数量共计39.58克,麻黄碱片剂数量共计0.15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李某某辩护人龙成文提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的甲基苯丙胺毒品数量不能认定为39.58克的辩护意见。经查,涉案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及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末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武*禁毒技检字(2015)第JDW74号、第JDW172号毒品检验鉴定书认定均系毒品。故对上述辩

    法院:仙桃市人民法院

  • 张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张**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无视国法,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曾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且已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故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 陈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共计64.5克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理由是:关于涉案的重量为14.6克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中是否含有毒品成分,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0.30%。被告人陈某某对此提出异议,辩解称该份毒品海

    法院: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被告人刘*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87.25克、氯胺酮1.94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到案后如实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有坦白情节和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等,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最

    法院: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莫*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莫*犯贩卖毒品罪成立。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周*婷指使莫*帮其送货,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莫*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莫*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周*婷,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关于莫*提出其持有的毒品系周*婷给自己吸食的,其没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莫*的行为不构成

    法院:鹿寨县人民法院

  • 伍**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罪犯伍**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杜*付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罪犯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李*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罪犯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马自贵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罪犯马**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法院: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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